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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2007-12-29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菜元坝书刊交易市场、各出版物批发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管理,促进书刊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全面、真实的反映和掌握我市的书刊市场状况,我局决定自20081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书刊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1.社会各行业(含机关、团体、企事业、个体、菜元坝书刊交易市场)、所办的书报刊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网点);

2.邮政系统的书刊零售经营单位(网点);

3.私营、个体书店(摊、亭)。

二、年检内容

(一)总结检查2007年度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三)总结检查一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纳税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三、年检办法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

(二)凡参加年检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年检登记表》,并于2008115日前将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报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须于2008215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做出能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对通过年检的,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内盖章。

四、年检处罚

(一)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二)缓期登记期限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出缓期登记文件起6个月之内。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报所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年检要求

(一)各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扩大宣传和加强服务,进一步提高参检率,并通过年检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要将年检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互相促进,提高年检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

(三)要仔细核对相关数据,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向市局提供详实的年检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所辖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在数量和结构上发生的新变化、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以及年检工作中的新做法和新经验等内容。

(四)要通过年检,及时收集整理行业信息,摸清行业底数,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发行单位数据库。

年检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向我局报送年检总结报告和总署统一印制的《年检情况汇总表》,同时将被缓期登记、警告、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一并附上。2008229日前,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务须将上述材料报送我局。

请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2008年本地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换证工作。

 

附件:1.年检登记表download.gif

2.年检情况汇总表download.gif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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